【热点追踪】让花都上全国热搜的那棵“风水树”,现在怎样了?
一颗种在村口的“风水树”
让花都上了全国热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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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都很关心
货车司机最后怎样了?
那棵“风水树”现在如何?
我们先梳理一下事情的始末
9月14日,我们接到市民江女士报料
随后,小编来到现场看到这样的场景
还有一脸无奈的司机
双方僵持不下
推文发出后,引起众多粉丝讨论
当天晚上,经过镇政府,派出所和村委的共同调解,事情得以解决,最终的赔偿结果在司机的接受范围内。
小编昨日电话联系了司机,得知司机现在已经出发回江苏老家。
今天一早,小编再次来到竹湖村口,这里也恢复了以往的宁静。
旁边士多店的老板娘证实
货车已经在前天晚上撤场离开
针对大家都有的疑问
为什么一棵“风水树”要价那么高?
有村民表示,这是本村百年风水树,每次有年轻人结婚都会在此跪拜,村里人对这棵树有非常独特的情感。
那么,在法律上,对于这类问题是怎样界定的呢?小编咨询了专业人士。
村居法律顾问 罗律师
司机撞坏了“风水树”,村民可以要求民事索赔。但是,村民要求赔偿的金额应当合理,采取的扣押和留滞司机车辆的行为是不合法的,属于侵犯公民财产权益的行为。
村民应该通过正常途径进行民事索赔,可以要求司机提供身份证、行驶证、保单等复印件,作为日后提起诉讼的材料。
若车辆被无故扣留,司机也可以提起诉讼,要求村民赔偿他扣留期间所造成的损失。
而此前,也有过类似的案例:《驾驶员刮擦“风水树”村委会告到法院要赔21万》
如果“风水树”无法以物质价值要求定价。那么,村民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,在法律上究竟站不站得住阵脚?我们来看看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”
引言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。
二○○一年三月八日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
(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法释〔2001〕7号)
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等有关法律规定,结合审判实践经验,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:
正文
第一条
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,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:
(一)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;
(二)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;
(三)人格尊严权、人身自由权。
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,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。
第二条
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,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,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。
第三条
自然人死亡后,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,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:
(一)以侮辱、诽谤、贬损、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,侵害死者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;
(二)非法披露、利用死者隐私,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;
(三)非法利用、损害遗体、遗骨,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、遗骨。
第四条
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,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,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,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。
第五条
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,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
第六条
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,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
第七条
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,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,死者的配偶、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列其配偶、父母和子女为原告;没有配偶、父母和子女的,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,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。
第八条
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,但未造成严重后果,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一般不予支持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。
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,造成严重后果的,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,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第九条
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:
(一)致人残疾的,为残疾赔偿金;
(二)致人死亡的,为死亡赔偿金;
(三)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。
第十条
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:
(一)侵权人的过错程度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
(二)侵害的手段、场合、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;
(三)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;
(四)侵权人的获利情况;
(五)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;
(六)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。
法律、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、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,适用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
第十一条
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,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。
第十二条
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,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,以本解释为准。
小编对竹湖村的印象是,这里是一个环境幽美的地方,还有很好吃的农家菜
这里的人也应该如这里的风景一样美好
会以一颗善意包容的心去理解外来的人
让“风水树”继续守护着这里的人
也让更多外来的人可以领略到这里的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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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编 / 龚耀东
编 辑 / 胡姹 曾超
制 作 / 朱之扬 杨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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