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看原文
其他

【热点追踪】让花都上全国热搜的那棵“风水树”,现在怎样了?

2017-09-16 花都广播电视台 花都广播电视台

一颗种在村口的“风水树”

让花都上了全国热搜

微博微信多次转发,视频播放率过千万

【奇葩】刮断一条榕树枝 要赔十八万八千元?

https://v.qq.com/txp/iframe/player.html?vid=m055055wmxr&width=500&height=375&auto=0
大家都很关心

货车司机最后怎样了?

那棵“风水树”现在如何?

我们先梳理一下事情的始末

9月14日,我们接到市民江女士报料

随后,小编来到现场看到这样的场景

还有一脸无奈的司机

双方僵持不下

推文发出后,引起众多粉丝讨论

    当天晚上,经过镇政府,派出所和村委的共同调解,事情得以解决,最终的赔偿结果在司机的接受范围内。

    小编昨日电话联系了司机,得知司机现在已经出发回江苏老家。

    今天一早,小编再次来到竹湖村口,这里也恢复了以往的宁静。

旁边士多店的老板娘证实

货车已经在前天晚上撤场离开

针对大家都有的疑问

  为什么一棵“风水树”要价那么高?


    有村民表示,这是本村百年风水树,每次有年轻人结婚都会在此跪拜,村里人对这棵树有非常独特的情感。

那么,在法律上,对于这类问题是怎样界定的呢?小编咨询了专业人士。

村居法律顾问  罗律师

    司机撞坏了“风水树”,村民可以要求民事索赔。但是,村民要求赔偿的金额应当合理,采取的扣押和留滞司机车辆的行为是不合法的,属于侵犯公民财产权益的行为。

    村民应该通过正常途径进行民事索赔,可以要求司机提供身份证、行驶证、保单等复印件,作为日后提起诉讼的材料。

    若车辆被无故扣留,司机也可以提起诉讼,要求村民赔偿他扣留期间所造成的损失。

而此前,也有过类似的案例:《驾驶员刮擦“风水树”村委会告到法院要赔21万》


    如果“风水树”无法以物质价值要求定价。那么,村民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,在法律上究竟站不站得住阵脚?我们来看看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”

引言
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。

二○○一年三月八日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

(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法释〔2001〕7号)

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等有关法律规定,结合审判实践经验,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:

正文


第一条

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,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:

(一)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;

(二)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;

(三)人格尊严权、人身自由权。

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,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。


第二条

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,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,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。


第三条

自然人死亡后,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,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:

(一)以侮辱、诽谤、贬损、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,侵害死者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;

(二)非法披露、利用死者隐私,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;

(三)非法利用、损害遗体、遗骨,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、遗骨。


第四条

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,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,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,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。


第五条

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,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


第六条

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,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


第七条

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,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,死者的配偶、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列其配偶、父母和子女为原告;没有配偶、父母和子女的,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,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。


第八条

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,但未造成严重后果,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一般不予支持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。

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,造成严重后果的,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,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
第九条

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:

(一)致人残疾的,为残疾赔偿金;

(二)致人死亡的,为死亡赔偿金;

(三)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。


第十条

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:

(一)侵权人的过错程度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二)侵害的手段、场合、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;

(三)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;

(四)侵权人的获利情况;

(五)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;

(六)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。

法律、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、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,适用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


第十一条

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,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。


第十二条

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,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,以本解释为准。


    小编对竹湖村的印象是,这里是一个环境幽美的地方,还有很好吃的农家菜

这里的人也应该如这里的风景一样美好

会以一颗善意包容的心去理解外来的人

让“风水树”继续守护着这里的人

也让更多外来的人可以领略到这里的美




其他人也在看

★  【聚焦】共享中欧合作新机遇 开拓国际合作新格局

★  失踪四天四夜后,陈婆婆找到了...所有关心她的人都流泪了......

★  【车展巡礼】启辰T90:轿跑式SUV 引导外观设计新风潮

★  垃圾分类执法动真格!2天开出31份责令限改通知

★  【扩散】明天起,海布进口匝道临时导改移至狮岭大道!为期一年!!

★  【提醒】听见别慌!明天防空演习,全市试鸣防空警报!

广

了解你生活中的花都事

主 编 / 龚耀东

编 辑 / 胡姹 曾超

制 作 / 朱之扬 杨东



公众号ID:

hdtvnews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